擅自拆除燃氣表,燃氣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,可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》的規定:
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1)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;
(2)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;
(3)安裝、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;
(4)擅自安裝、改裝、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;
(5)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、儲存燃氣的;
(6)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;
(7)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、維修人員的;
(8)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、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。